6 通用技術要求
6.1 使用的適用性
裝載機電子秤應設計成適用于便于物料裝卸的操作方式,結構應足夠堅固,以保證其計量特性的要求。
6.2 操作安全性
·裝載機電子秤應當設計成即不應發生不明顯但又可能干擾衡器計量性能和正常功能的偶然故障或控制元件失調。
·對任何可能改變稱量性能的調整器件和預置控制器,應采取防護措施。
6.3 指示裝置和打印裝置
指示裝置應能自行指示稱量結果。稱量結果應可靠、簡明、清晰,有相應的質量單位、符號和名稱。
對于配有打印裝置的裝載機電子秤,每次正常的稱量操作后,裝載機電子秤應按照規定的程序打印出相應的稱量結果,打印的信息至少應包含下列信息:
對于僅需要單次稱量的裝載機電子秤:單次重量、日期和時間。
對于需要提供累計稱量結果的裝載機電子秤:單次重量、累計重量、日期和時間。
6.4 累計裝置
裝載機電子秤應配有累計裝置,該裝置可將單次重量累計獲得總重量。該裝置運行可以是自動的或半自動的。
6.5 印封裝置
不允許使用者打開或調整任何可以改變測量結果的參數裝置,特別是校正及校準裝置,應進行密封或印封。
6.6 說明性標志
6.6.1 裝載機電子秤指示裝置或打印裝置的某一個位置,應具有下列說明性標志。
·裝載機電子秤名稱和型號
·制造廠名、出廠編號和商標
·進口商商標
·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載荷傳輸系統過程中稱量的最大提升速度:m/s(米/秒)或 m/min(米/分鐘)
·準確度等級
·檢定分度值 e= kg 或 t
·實際分度值 d= kg 或 t
·最大秤量 Max= kg 或 t
·最小秤量 Min= kg 或 t
·最大扣除皮重 T=
·電源電壓 V
·電源頻率 Hz
·溫度范圍(若不是-10℃~40℃) ℃
6.6.2 檢定標志
裝載機電子秤應有一個放置檢定標志的位置,這個位置應當是:
·不破壞標記就無法將其從裝載機電子秤上除掉;
·標記容易固定,而不改變裝載機電子秤的計量性能;
·裝載機電子秤使用中的標記應易于觀察。
7 計量器具控制
計量器具控制包括首次檢定、后續檢定和使用中的檢驗。
7.1 砝碼
用于裝載機電子秤靜態稱量試驗的標準砝碼,其誤差應不大于本規程 5.2 表2 規定的相應載荷首次檢定最大允許誤差的 1/3,并且標準砝碼的輪廓一定是放在裝載機電子秤的承載器里,和承載器充分接觸。
7.2 稱量結果有效性的判斷
由下列原因而進行的稱量應判為稱量結果無效。
·出現因天氣引起的影響稱量結果的情況。
·稱量過程中地面出現較大的凸凹現象引起的影響稱量結果的情況。
8 檢定項目和檢定方法
8.1 外觀檢查
檢定前對裝載機電子秤進行下列目測檢查
8.1.1 法制計量管理標志
檢查制造許可證的標志和標號。
8.1.2 計量特征
檢查本規程 6.6.1 項規定的標志要求。
8.1.3 銘牌以及檢定標志和管理標志
檢查本規程 6.6.2 項規定的銘牌,以及檢定標志和管理標志的位置。
8.2 測試前的準備
稱量測試前,裝載機電子秤在空載狀態下,起升承載器然后置零,重復以上操作直至顯示值為零。然后預加一次載荷到最大秤量起升;對最大秤量大于 10t的裝載機電子秤,也可用不少于 50%的最大秤量起升至少三次。
8.3 偏載測試
裝載機電子秤在正常運行條件下,置零功能和零點跟蹤處于運行狀態。在承載器上施加 1/3 最大秤量的試驗載荷,均勻分布在承載器一側支點附近,裝載機電子秤起升十次,記錄起升過程的顯示值。符合表 1 的規定。
注意當運用單個砝碼時,砝碼必須施加在部位的中心,如果使用幾個小砝碼,則均勻地施加在上面。
8.4 單次自動稱量試驗
啟動自動稱量系統,包括裝載機電子秤在使用時正常運行的外圍設備,除了已作規定的以外,一般至少選擇四個試驗載荷,其中包括接近最小秤量值、接近最大秤量值,和在最小秤量與最大秤量之間接近但不超過最大允許誤差改變點的值。將符合規定的載荷放置在裝載機電子秤的承載器中,裝載機電子秤進行起升,進行十次自動稱重,記錄每個稱重的顯示值。并確定單次稱量誤差。符合表
1 的規定。
8.5 交替變換速度運行試驗
啟動自動稱量系統,包括裝載機電子秤在使用時正常運行的外圍設備,選擇接近最小秤量和接近最大秤量的兩個試驗載荷,若能由操作者調整,載荷傳輸系統應設置在調整范圍內大約中等速度下和最大速度進行試驗。稱量誤差應符合表1 的規定。
注:每次采用新的試驗載荷值之前,可以重新進行動態設定。
8.6 檢定項目
首次檢定、隨后檢定、使用中檢驗的裝載機電子秤按本規程 8.1 至 8.5 的要求進行。見表 5。
使用中檢驗通常僅在正常的實際使用條件下進行,其最大允許誤差應符合本規程相應準確度等級使用中檢驗的要求。
8.7 檢定結果的處理
8.7.1 首次檢定和隨后檢定合格的裝載機電子秤應出具檢定證書,蓋檢定合格印或粘貼合格證;應注明首次檢定和隨后檢定的日期以及隨后檢定的有效期;使用中檢驗合格的裝載機電子秤,其原檢定證書與印封保持不變。
注:“+”表示應檢項目,“-”表示可不檢項目。
8.7.2 首次檢定和隨后檢定不合格的裝載機電子秤,發給檢定結果通知書,并注明不合格項目。不合格的裝載機電子秤不準使用;使用中檢驗不合格的裝載機電子秤不準繼續使用。
8.7.3 檢定周期
裝載機電子秤的檢定周期一般不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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